一般公告 / 張貼者 人事主任
張貼日期: 2025-10-18 11:35:33 點閱:6
為調適身心需要,得請身心調適假,每學年准給三日。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之日數,均併入事假計算。事假、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合計超過七日者,應按日扣除薪給,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