函轉「教師請假規則」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臺教人(三)字第1144203364A號令修正發布,請查照並轉知所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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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公告 / 張貼者 人事主任    


張貼日期: 2025-10-18 11:35:33  點閱:6


說明:  
一、 依據教育部114年10月8日臺教人(三)字第1144203364D號函辦理。
二、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(https://edu.law.moe.gov.tw)下載。
 

為調適身心需要,得請身心調適假,每學年准給三日。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之日數,均併入事假計算。事假、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合計超過七日者,應按日扣除薪給,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。